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8923,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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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923號
債 權 人 孫蓬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池宜倫、池修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黃秀鳳之除戶戶籍謄本暨繼承系統表。

二、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係各別獨立之債權,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

三、請釋明請求原因及事實,11張支票及附表編號5 、10正確之金額。

四、債務人池宜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池修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請留連絡電話,以利案件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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