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9003,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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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00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陳飛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晉利順通運有限公司、龔晉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述與事實理由所述不一致)。

二、釋明債務人是否連帶,如為連帶,請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龔晉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晉利順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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