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9027,2015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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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027號
債 權 人 黃惠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蓬逸(原名:孫存孝)、池宜倫、池修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8年8 月20日之依據(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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