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9031,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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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031號
債 權 人 孫渝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火鶴實業有限公司、吳銘輝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確切債務人為何,如為吳銘輝,請提出吳銘輝應負給付義務之證明文件。

二、若為火鶴實業有限公司請釋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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