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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25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高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伍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含)為限。
㈡新台幣柒萬肆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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