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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284號
債 權 人 鈕廷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久大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王世均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久大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劉嘉棟非施丁枝) 。
二、債務人王世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久大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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