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9708,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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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708號
債 權 人 蔡嘉倩
債 務 人 沈朝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朝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人蔡喜倩對沈朝富請求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清晰可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及釋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96年10月13日之依據。

(退票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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