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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708號
債 權 人 蔡嘉倩
債 務 人 沈朝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朝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人蔡喜倩對沈朝富請求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清晰可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及釋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96年10月13日之依據。
(退票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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