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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720號
債 權 人 李憲銘
代 理 人 李榕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紅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依所附支票影本所示,發票人為甲頂工程有限公司,債務人柯紅凌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如債務人為柯紅凌,應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提出系爭支票2 張之背面影本。
三、債務人柯紅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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