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9729,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72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士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本金新台幣96,584元自民國95年5 月18計息之依據(貴公司提出之帳單金額與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之金額不一致)。

二、債務人吳士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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