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9742,201508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74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玉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債權人出具之各筆債權轉列呆帳日之證明文件( 依貴公司提出資料未仍看出轉列呆帳之日;

則貴公司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似與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不符)

二、債務人方玉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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