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30143,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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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143號
債 權 人 蔡侑錡
債 務 人 黃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具體釋明債務人黃棟之告訴行為如何該當於侵權行為而侵害債權人之姓名權,及債權人之誣告罪嫌既經本院判決無罪,則債權人之姓名權又何以受損害之原因事實。

三、具體釋明債權人所受損害為何,及何以得向債務人請求新台幣100萬元之依據,併陳報相關證據到院供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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