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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89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游千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古楓紙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陳報本件迄今移轉之金額為何?並提出原債務人候旭原104 年度薪資資料。
二、貴公司請求逾已移轉金額之依據為何?(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 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
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
並免徵執行費。
另未來給付之訴於支付命令不準用,故尚未發生及移轉之債權不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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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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