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3839,2015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3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王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拾陸萬壹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捌萬貳仟肆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柒仟叁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肆萬陸仟捌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伍仟肆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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