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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96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王品驊(原名:王寶蓮)
債 務 人 王永文
債 務 人 曾麗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品驊(原名:王寶蓮)、王永文、曾麗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品驊(原名:王寶蓮)、王永文、曾麗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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