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39708,2015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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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708號
債 權 人 許進祥
債 務 人 蘇文來
債 務 人 陳芷畇
債 務 人 竑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來
債 務 人 駿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準
債 務 人 來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來

一、㈠債務人來霖工程有限公司、陳芷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駿彥工程有限公司、陳芷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竑聚工程有限、陳芷畇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蘇文來、陳芷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伍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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