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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037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邱瑞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捌佰壹拾參元㈡新臺幣玖萬零參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邱瑞意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80000元整。
1.於民國100年07月0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10000元整,其中新臺幣105813元整,自民國104年0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0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
2.於民國102年0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70000元整,其中新臺幣90357元整,自民國104年11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1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96170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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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瑞意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
│ │105813│ │9月10日起 │ │八八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邱瑞意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90357 │ │1月05日起 │ │六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瑞意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期)│
│ │105813│ │9月10日起 │ │延滯違約金新台│
│ │元 │ │ │ │幣1000元。 │
├──┼───┼─────┼──────┼──────┼───────┤
│ 002│新臺幣│邱瑞意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期)│
│ │90357 │ │1月05日起 │ │延滯違約金新台│
│ │元 │ │ │ │幣1000元。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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