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082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宗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陳宗慶於民國102年5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27272元整。
1.其中169864元整,自民國104年02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65計算之利息。
2.其中257408元整,自民國104年04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27272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宗慶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65│
│ │169864│ │2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宗慶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257408│ │4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