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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25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陳俊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素嬌、顧潘素慎、潘國忠、潘國華、潘國郎、潘國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正潘和清全體繼承人潘素嬌、顧潘素慎、潘國 忠、潘國華、潘國郎、潘國輝最新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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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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