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41551,20151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55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華祥任
債 務 人 黃衍鴻(原名:黃榮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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