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57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尚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違約金計算之利率為何(本件違約金依聲請狀所載,係按「上開利率」計算,惟利息之利率有二:年息18.25%、15%,所指為何?應具體說明)。
。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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