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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59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蘇進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貳拾肆萬零叁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叁萬柒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叁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零叁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三)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叁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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