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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59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怡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台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台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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