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41763,2015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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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76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洪福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福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㈠新台幣84,960元部分正確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聲請狀所載以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上開利息究為日息萬分之5.4或15%,);

㈣新台幣95,776元部分正確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聲請狀所載以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上開利息究為18.25%或15%);

㈢新台幣308元部分違約金之請求與契約約定不符,請敘明之。

二、債務人洪福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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