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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810號
債 權 人 李兆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朝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債務人請求(票號LD0000000、LD0000000 、LD0000000號支票部分)之依據(前揭支票發票日均未屆至,執票人尚不得為付款之提示,若誤為請求,請具狀更正。
又若本件係依其他法律關係為請求,應併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
二、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債務人楊朝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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