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催,547,2015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楊素花即信興工業社
上楊素花即信興工業社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興工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公示資料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