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催,574,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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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鍾秀琴
上聲請人鍾秀琴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如已繳納,請檢附綠色收據到院;

如尚未繳納,請參考所附之多元化繳費繳款說明,持繳款單至各指定地點繳費) 。

二、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書面證明。( 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詳載發票人、受款人、發票年月日、到期年月日、票據金額、票據號碼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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