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催,589,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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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黃瓊慧
上聲請人黃瓊慧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院;

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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