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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吉龍
代 理 人 陳清和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查債務人與家人租屋居住,與配偶張美雲現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長子民國98年次、次子104年7月甫出生)。
次查,債務人現仍受僱於余信杰為貨車司機,月薪新台幣(下同)3萬元,加計過年紅包平均每月167元,債務人須自行投保於職業公會,但其自陳因無力支付勞保費,故未參加勞保,健保費部分與配偶平均負擔,每月1124元(原一家三口時陳報之金額),是其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為29,043元,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次子出生證明書、債務人104年7月15日陳報之在職證明書暨薪資單、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6,560元。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國泰人壽保單經查屬醫療險,無解約金),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個人每月平均生活支出約為9,444元,負擔房屋租金4,000元,二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各為4,722元、4722元,核以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裁定理由欄之認定,均屬合理。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9,043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6,56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全用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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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2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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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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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商業銀行 │ 496835 │ 9.44% │ 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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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0000000 │ 24.08% │ 1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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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361281 │ 6.86% │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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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0000000 │ 26.93% │ 1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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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285072 │ 5.41% │ 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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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 495069 │ 9.40% │ 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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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941379 │ 17.88% │ 1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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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總額 │ 5,264,829 │每期金額 │ 6,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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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成數 │ 約8.97% │清償總額 │ 472,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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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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