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執消債清,2,201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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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幸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於民國104年1月7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債務人雖於聲請更生時陳報無投保各類壽險(消債更卷第77頁),且於清算事件再次陳報稱名下無財產無保險,並出具切結書,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請求調查債務人於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之保單,經本院函查結果,以債務人為要保人確有二紙保單,其中一紙有解約實益,保單解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410元,債務人陳報不實。

債務人已將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金額繳納入庫,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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