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執消債清,26,201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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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謝武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再查,債務人名下有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且曾向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惟就投資部分,因上開投資未經上市,無法經由公開市場買賣,變價不易,未避免徒增不必要之清算費用,不予變價;

另產物保險因險種性質,並無保單解約金,是認縱保單尚存在亦無解約之必要,以上有聲請人陳報狀、聲請人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為憑。

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表示意見,多數債權人皆同意若清算財團財產無分配實益將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或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4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26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

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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