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執消債清,46,201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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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江秀月
代 理 人 歐陽珮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2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再查,債務人切結全無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亦無保單,經本院綜覽全卷並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認定債務人名下確無財產。

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表示意見,多數債權人皆同意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或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4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46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

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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