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陳鴻儒
相 對 人 曾火船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6 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150 萬元,約定於民國96年9 月29日清償,其利息、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95年10月3 日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支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1│高雄 │左營 │左南 │500 │建│32 │432 分之23│
├─┼───┼────┼────┼─────┼─┼────┼─────┤
│2│高雄 │左營 │左南 │501 │建│76 │432 分之23│
├─┼───┼────┼────┼─────┼─┼────┼─────┤
│3│高雄 │左營 │左南 │502 │建│1126 │432 分之23│
├─┼───┼────┼────┼─────┼─┼────┼─────┤
│4│高雄 │左營 │左南 │502-1 │建│123 │432 分之23│
├─┼───┼────┼────┼─────┼─┼────┼─────┤
│5│高雄 │左營 │左南 │502-2 │建│104 │432 分之23│
├─┼───┼────┼────┼─────┼─┼────┼─────┤
│6│高雄 │左營 │左南 │504 │建│1211 │432 分之23│
├─┼───┼────┼────┼─────┼─┼────┼─────┤
│7│高雄 │左營 │左南 │504-1 │建│103 │432 分之23│
├─┼───┼────┼────┼─────┼─┼────┼─────┤
│8│高雄 │左營 │左西 │1648-2 │建│481 │864 分之13│
├─┼───┼────┼────┼─────┼─┼────┼─────┤
│9│高雄 │左營 │左西 │1648-3 │建│1696 │864 分之13│
├─┼───┼────┼────┼─────┼─┼────┼─────┤
││高雄 │左營 │左西 │1648-5 │建│1 │864 分之13│
├─┼───┼────┼────┼─────┼─┼────┼─────┤
││高雄 │左營 │左西 │1648-6 │建│3 │864 分之13│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