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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汪偉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謝秀琴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第「三」類最新登記謄本。
( 謄本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姓名須完整記載)
二、相對人歐謝秀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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