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拍,462,2015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大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景福
相 對 人 謝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銘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巿前鎮區○○段○○段000 地號及前鎮區瑞崗段四小段1001建號最新之第一類謄本。

(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謝銘、債務人楊秀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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