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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非訟代理人 陳富興
上 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泳澄( 原名:盧叙功、盧軒) 、𦂄芷稜( 原名:黃寳器)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何以聲請人與謄本登記之抵押權權利人及管理者登記名義不符(土地及建物謄本所登記之權利人及管理者分別係中華民國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二、釋明貴署非系爭抵押權之登記名義人,何以得為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處分行為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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