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拍,492,2015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非訟代理人 劉家瑜
相 對 人 林紘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紘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紘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林紘名所有之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6633建號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