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拍,502,2015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非訟代理人 王志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慧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及鳳山區大貝湖段1143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徐慧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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