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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陳力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惠荔、李秋金、李美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李惠荔、李秋金、李美芬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000 地號之最新一個月內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
二、相對人李惠荔、李秋金、李美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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