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拍,509,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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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林柏勳
相 對 人 林美慧
相 對 人 郭美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美慧、郭美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美慧、郭美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林世忠之除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林世忠之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除戶謄本。

四、提出相對人林美慧、郭美麗所有之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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