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消債聲,11,201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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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婧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銀)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以一○一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五三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二年(即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起至一百零六年八月止共二年停止履行,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起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茲因債務人現懷孕中,預產期為104年12月4日,已屬高齡產婦,有前置胎盤危險性,為安心待產並準備生產及育兒費用,且預計生產後將自行育嬰一至二年時間,請求延長二年履行期間等語。

三、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9日以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53號裁定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確定。

次查,債務人為高齡孕婦及預產期在12月間之事實,業據債務人提出孕婦健康手冊為證,基於尊重生命及政府鼓勵國人生育之政策態度,本院認此係屬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准許延長期履行期限。

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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