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票,3892,201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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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司票字第3892號
抗 告 人 林惠美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吳長壽間因104 年度司票字第3892號本票裁定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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