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票,4311,20150825,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311號
聲 請 人 薛世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繪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應明確載明「提示日為民國何年何月何日」。

執票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未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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