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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35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親朋房屋、林凱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親朋房屋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欄增列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可提供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商業登記資料或稅籍資料;
若為獨資,請列負責人即親朋房屋;
若為合夥,請列相對人親朋房屋,法定代理人為負責人)。
二、請釋明相對人親朋房屋之正確負責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負責人為劉育溱非林凱莉)。
三、相對人林凱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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