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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366號
聲 請 人 余俊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景茂、鄭美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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