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458號
聲 請 人 謝至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魏素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具狀陳明相對人姓名究為「趙魏素珍」抑或「趙魏素真」(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與提出本票所載發票人姓名不符);
並陳明各張票據之提示日期(應記載具體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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