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票,4503,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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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503號
聲 請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明璋即福茂鋁門窗行、陸庭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提示日)。

二、請求年息20﹪計算之依據(依票面記載,約定利率週年百分之十八計付利息)。

三、相對人楊明璋、陸庭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福茂鋁門窗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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