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票,4509,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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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509號
聲 請 人 黃江英
相 對 人 鄭雅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雅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票據號碼NO620802票面金額為新台幣150 元,非如聲請狀所述之150 萬元,請查明更正。

二、相對人鄭雅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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