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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615號
聲 請 人 何偉贊
相 對 人 楊宗豪
相 對 人 謝雅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宗豪、謝雅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楊宗豪確切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何(所附本票與聲請狀不符,如書寫錯誤,具狀更正),並提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謝雅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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