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審訴,1969,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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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969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被 告 劉玉秀
呂煌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足額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而上開裁定已於104 年7 月17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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