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消債清,132,201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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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黃駿中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駿中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12條、第64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本條例第6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復為本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裁定自民國104 年3 月12日下午4 時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惟本件更生案件債權表所載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5,220,951元,顯已逾1,200 萬元,依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院無從認可更生方案,應逕予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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